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
  1. 事项名称: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

  2. 适用范围:工伤职工

  3.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4.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计委令第21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5. 受理、决定机构:平顶山市劳动鉴定检查中心

  6. 办理条件:1.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2.申请材料齐全的。

  7. 申办材料: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革命伤残军人证3.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5.原始住院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