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办理程序

发布日期:2012-01-09 来源:

 

(1)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收到相关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登记造册。由社区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张榜公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验有关材料后,在符合条件的个人《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花名册》上加盖优惠证专用章,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钢印。

(4)市内各区审验有关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批意见,在符合条件的个人《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花名册》上加盖优惠证专用章,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钢印。经由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