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程序

发布日期:2012-01-10 来源:

一、工伤医疗费支付程序

1、发生工伤后住院医疗费的报销: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需住院治疗时应就近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诊治,并在24小时内分别向劳动保障局医疗工伤科及市医保中心工伤科报告。由市医保中心工伤科出具“平顶山市工伤保险住院备案证明”,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暂按参保职工住院办法管理,费用由单位或职工垫支。工伤经认定后,市医保中心再出具《职工工伤保险住院介绍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市医保中心直接与医院结算。若在出院时工伤尚未认定,医疗费由单位或职工与医院结算。待工伤认定后原垫付的费用由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提交工伤认定相关资料;诊断证明或出院证;医疗费报销单据原件、复印件;费用清单及病历复印件,报市医保中心核报。

2、旧伤复发医疗费的报销: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或职业病需要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确认,提出诊疗意见,经市医保中心核准后到定点医院就医,如需住院治疗的,由市医保中心开具《职工工伤保险住院介绍信》,其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直接与医院结算。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工伤转院医疗费的报销:先由所住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组织会诊,在《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上提出转诊意见,由科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参保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医保中心核准后方可转院。原则上限转省级医院,特别情况需转外省治疗的,限转北京、上海国家级医院。出院后由单位填写《平顶山市工伤职工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申报表》,提交《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出院证或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单据原件、复印件;费用清单及病历复印件,报市医保中心核报。

4、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的报销:工伤人员回原籍居住一年以年的,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中心工伤科领取《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进行登记。住院治疗前应先到工伤科备案,治疗结束后由单位填写《平顶山市工伤职工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申报表》,提交出院证或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单据原件、复印件;费用清单及病历复印件,报市医保中心核报。

5、工伤康复的报销: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定点康复医院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医保中心核准后到定点康复医院进行康复。其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康复医院直接结算。

二、辅助器具配置支付程序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填写《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首次配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核准,到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其费用由医保中心按规定的标准直接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三、待遇核定及支付程序

1、伤残待遇核定与支付:工伤职工经过评残定级后,填写《平顶山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及《平顶山市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申领表》,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市医保中心核定并支付相应待遇。1-4级伤残职工每半年提供一次有当前日期指定标志的本人照片和派出所生存证明(元月和七月)。

2、工亡待遇核定与支付:填写《平顶山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及《平顶山市职工工亡待遇申领表》,提交工亡认定材料,工亡职工、供养人的档案及被供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被供养人必须的证明及鉴定结论,到市医保中心核定并支付相应待遇。被供养人每半年提供一次有当前日期指定标志的本人照片和派出所的生存证明(元月和七月)。

以上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项目均在每月15日前由单位到市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工伤窗口申报,月底通过银行核拨给单位。

四、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一五二医院、市中医院、市职业病防治所、市康复医院、卫东区人民医院(康复定点)。

五、工伤保险转诊转院定点医疗机构

河南省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郑州骨科医院。

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市医保中心工伤科

电话:2978612  传真:1978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