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社系统接访规定

发布日期:2015-07-23 来源:

受理范围

   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实行“一单式”信访诉求逐级办理机制。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受理:

(一)凡对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机关、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

(二)已经下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信访事项。

(三)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且下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未履行督办职责的信访事项。

(四)来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前来申请复查(复核),或者下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未按规定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事项。

(五)需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的,且下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

(六)上级领导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不予受理范围

(一)未逐级走访的


    1、应当但未经下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

    2、已结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

    3、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

    4、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二)属涉法涉诉的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该通过诉讼、仲裁、申诉、控告、行政复议、劳动保障监察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告知来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反映问题。

(三)不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业务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不再受理范围

(一)对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复核终结并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的、或者之前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

(二)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无正当理由超出《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三)对200551日前已经办结的、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事项。




——摘自省人社厅豫人社信访【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