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工作指南

发布日期:2015-07-23 来源:


1、职名称

行政复议

2、办事程序

收到复议申请审查受理立案审理复议决定送达

3、办事依据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4、申办材料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5、办理主体

市人社局政策法规科2978816(市行政审批大楼553房间)

6、办理期限

60日,特殊情况最长延长30日。

7、收费标准

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