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

请 人:韩朝松,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竹园村10号

委托代理人:韩亚利,韩朝松之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天安煤业天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力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79493R

   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中段17号

法定代表人:杨睿,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志,单位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安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与七矿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凤鸽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远财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伤残补助纠纷

申请人韩朝松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天安煤业天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安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伤残补助纠纷案件,本委于2021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依据快立、快审原则,并于2021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韩亚利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天安煤业天力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志、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安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远财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韩朝松与2014年9月8日零点班约4点左右,吴寨矿综掘一队在庚组采区中部变电所组织人员作业时,工作面出现大渣冒落,将正在作业的职工韩朝松砸伤。诊断结论:多发伤,创伤失血性休克:侧3-10肋骨骨折,右侧锁骨骨折,双肺挫伤。胸11、12,腰4、5椎体骨折,第1-4左侧横骨骨折,脊髓损伤,颈2-5椎间盘突出。左侧颈腓远端骨折。右侧股骨骨干骨折。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胸部、锁骨、双肺、腰部、颈部、左腿。之后,依法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人韩朝松于2014年11月26号工伤认定为伤残等级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9935元。天力公司与第一次2016年9月1日付49935元,第二次付2018年4月29日付29982.2元,付款账户:621081********1254,户名:韩朝松,剩余20017.8元,截止2021年12月份。被申请人共向申请人支付52933.2元,剩余20017.8元,天力公司一直拖欠未到账,期间多次去要,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给。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向贵委申请仲裁。

请求事项:申请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17.08元。

被申请人天力公司辩称:申请人诉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0017.8元实际系住院期间,借我公司的住院费,属于工伤医疗项目的自费部分,应由其个人承担。我公司不应承担该部分。

被申请人安平公司辩称:申请人2014年出的工伤,当时我们公司还未进入天力公司,故不清楚。

本委查明:申请人韩朝松与2014年9月8日零点班约4点左右,吴寨矿综掘一队在庚组采区中部变电所组织人员作业时,工作面出现大渣冒落,将正在作业的职工韩朝松砸伤,2014年11月26日被河南省认定为工伤。2015年十二月八日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三级伤残。伤残待遇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9935元,2016年9月1日被申请人天力公司支付申请人49935元,2018年4月29日付29982.2元,剩余20017.8元没有支付。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请人提供的河南省认定工伤决定书1150号,鉴定结论书河南省劳鉴中心2015年15号,伤残待遇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明,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在本委主持下,经询问双方同意调解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是被申请人同意在2022年3月24日之前将剩余20017.8元伤残补助金支付给申请人韩朝松。韩朝松建设银行账户:621081*******1254。二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剩余款项支付后,申请人与天力公司就伤残补助金问题再无争议。

本调解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一方当事人若不予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尹留现,谷泽坤,李新宇

                                   书记员:辛忠豪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