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宣传贯彻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及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

政策解读:http://rsj.pds.gov.cn/contents/14063/460491.html

政策原文: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结合我市2021年12月最低工资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加宣传内容。

2021年12月10日,省政府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133号),自2022年1月1起,我市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市区、舞钢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6元;宝丰县、郏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6元;叶县、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6元。请你们一并宣传。

二、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变更合同

各县(市、区)要加大执法力度,以劳动合同签订、变更为重点,推动企业贯彻落实河南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是提前做好劳动合同变更工作,二是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要考虑能够适用明年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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