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就业〔2014〕14号)和《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跟踪监督的管理模式,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管。

二、用人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安排专人负责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考勤、请销假等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份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报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离职的,用人单位要自解除合同起30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停发各项补贴。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公益性岗位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时动态监管。对管理不善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人岗分离或长期不上班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资格。

四、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申报、审核、发放和监督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