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
一、申请须知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2、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4)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3、应符合本委受理范围:
(1)劳动争议: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人事争议: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二、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劳动人事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各一份)
(1)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
(2)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3)仲裁申请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否则承担不利风险。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2、其它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被申请人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登记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仲裁须在受理地点经本人签字确认,仲裁委员会不接受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仲裁申请。
2、申请工伤待遇的案件,需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3、被申请人为外地单位的,需提交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城区的证据(例如: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查询单等)。
4、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的要求参加仲裁活动,如有违反,造成不利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5.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仲裁文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仲裁调解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应视为当事人反悔。职工一方为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的有关文书,可采用“布告”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