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5-19 来源: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人社监察罚决字【2020】第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南阳市群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地址:南阳市卧龙区汉画路8号

负责人:闫红珍   职务:法人代表

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平人社监询字【2019】第549号)、不报送劳动用工材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20日实施了拒不履行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平人社监察令字【2020】第3号)、不报送你单位平顶山市新城区肖营安置小区项目的劳动合同书、考勤表和工资表、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的违法行为。

违法证据:1、《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平人社监询字【2019】第549号)及送达回执;2、《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平人社监令字【2020】第3号)及送达回执;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0】第5号)及送达回执等;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人社监察听告字【2020】第2号)。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违法行为。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1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

1、处以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责令你单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平人社监令字【2020】第3号)。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平顶山市财政局,账号:600000352824012,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