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人社监察罚决字【2020】第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省安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34号
负责人:陈永章 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平人社监询字【2019】第537号)、不报送劳动用工材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24日实施了拒不履行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平人社监令字【2019】第49号)、不报送你单位平顶山市新城区真实生物药业项目的劳动合同书、考勤表和工资表、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的违法行为。
违法证据:1、《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平人社监询字[2019]第537号)及送达回执;2、《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平人社监令字[2019]第49号)及送达回执;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19】第22号)及送达回执等。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
1、处以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责令你单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平人社监令字【2019】第49号)。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平顶山市财政局,账号:600000352824012,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