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人社监察罚决字﹝2020﹞第2号
当事人:平顶山市鑫乐福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清风路与翠湖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连爱玲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我局于2019年 10月11日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平人社监询字[2019]第528号)要求,在2019年8月19日18时前报送你单位平顶山市鑫乐福商贸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员工花名册及工资表和考勤表等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责令你单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平人社监令字【2019】第52号)。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账号:600000352824012)。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 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