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扩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5 来源: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

2019年以来,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政策,按照人社部、省人社厅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应急稳岗返还、技能提升、失业保险扩围工作,充分发挥了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为切实保障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根据省人社厅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延续和调整部分失业保险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延续和调整失业保险扩围保生活政策

2021年1月1日起,延续和调整《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44号)文件中关于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金、失业农民工保障、技能提升等扩围保生活、稳就业政策。

(一)关于失业保险金60日申领期限

2021年1月22日起,暂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文件印发时间为政策实施期限,各地要严格按照“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的规定审核发放。对2020年3月5日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超过60日申领期限的,不再追溯。

(二)关于失业补助金申领

2021年3月1日起,按照豫人社办〔2020〕44号文件,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即: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原规定审核执行。2020年3月1日前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在2021年3月1日前已经受理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按原规定审核执行。自2021年3月1日起,对2020年3月1日前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参保失业人员不再追溯。对于2021年1月1日后新增的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发放标准为:参保缴费满1年(含)以上的,按304元/月计发;参保缴费不满1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的,按228元/月计发。失业补助金实行按月发放,办理期限最长可延至2021年6月底。

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转迁的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在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地或转入地均可申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仍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扩围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豫人社办〔2020〕9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失业农民工保障

2021年1月1日起,新增的参保不足一年的失业农民工,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按228元/月计发,延续执行此项政策至2021年6月底。

二、延续和调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2021年2月起,延续和调整执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每名职工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或同一年度持有多个证书)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所提供证书应是按规定逐级考取的本专业工种或相近的专业工种。国家已明文取消的职业资格(工种),不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文件规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中水平评价类76项停止办理,只办理准入类5项:消防设施操作员、焊工、家畜繁殖员、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详见附件)。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8〕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8号)文件规定,停止执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三、延续执行失业保险助力扶贫政策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97号)文件中“提高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的规定,延续执行此项政策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5项目录.docx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