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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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进一步做好我稳就业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落实保企业措施,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落实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政策,将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年底,其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对企业在疫情期间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受疫情影响企业住房公积金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政策。2020年3月至5月,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税务局、医保局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企业金融服务。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普惠金融领域贷款。持续实施金融服务“百千”三年行动计划,建立重点支持企业名录库,精准扶持一批优质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健全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奖补政策。增加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允许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续贷。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期间,其经营主体金融债务还本付息确有困难的,引导金融机构给予延缓付息、本金展期或续贷等支持。(人行平顶山中心支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平顶山银保监局等部门和各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推动产业集聚区围绕主导产业,加强与东部地区交流对接,探索建立跨地区产业转移协作机制。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智能管理服务运行监测和可视化展示平台。推进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降低制造业用电成本,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企业稳定劳动关系。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支持企业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加强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保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被解除劳动合同。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 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稳定经济增长,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深入实施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市场主体扩大和发展环境优化工程,组织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领跑者"行动和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积极培育信息、时尚、体验定制、夜间经济等新兴消费热点,大力增加高品质居家、教育、文化、旅游、体育等消费供给。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完善便利店、社区菜市场等便民设施,鼓励传统商场、老旧厂区改造为新型消费载体。加快商贸业提质升级,打造一批品牌步行街、美食街。培育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投资创造就业。落实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政策,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确保精准投入补短板重点项目。实施水利电力、保障性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加快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快速通道、城市环路等项目建设,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引进知名物流企业,加快本土电商平台发展,推进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新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家以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30家以上。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更多外来项目落地。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科技、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定外贸外资扩大就业。全面落实国家及我省稳外贸政策,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鼓励其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扩大文化、旅游、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对外合作,加快产业模式和业态创新升级。加大对跨境电商、外贸企业的跟踪服务力度,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出口产品认证和宣传推广,培育优势外贸产业基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快平顶山海关、保税物流中心等平台建设,完善外贸结算等涉外服务体系,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制,稳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信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商务、发展改革委、司法、财政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体育局、税务局、平顶山银保监局、工商联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实施“5G"示范工程,落地一批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布局一批人工智能产业园区。加快传统行业转型升级,以中国尼龙城为龙头,以盐化工及PC、新能源储能、高端装备制造、特钢不锈钢、煤焦油深加工、碳新材料、健康食品等优势主导产业为骨架,着力打造“一个龙头、七大支柱”制造业产业体系。统筹推动中原电气城、不锈钢产业基地建设。培育壮大智能制造、智能物流、无人配送、在线消费、线上办公、线上教育、医疗健康等新兴产业。规划建设以色列创新产业园、中德产业园、军民融合产业园,打造更多产业转型升级载体平台。大力发展信息技术产业,加强与华为、中兴、移动等企业合作,推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着力培育共享经济发展主体,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发展改革委、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局、卫健委、医保局、教育体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综合施策,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将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其中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下调为10%。实施重点项目、重大工程、以工代赈项目要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对2020年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可按新招用员工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除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外,再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貼息等政策。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体育局、人行平顶山中心支行、税务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降低或取消贷款反担保门槛,建立信用乡村、信用社区、信用园区和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担保基金风险分担机制,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偿还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经办金融机构按8:2的比例分担。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实施“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引导“双创”示范基地、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承担相关公共服务事务。推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互联网+"等新业态新模式与创新创业联动发展。编制返乡创业项目目录,推动返乡创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创业创新园区、返乡入乡创业创新孵化实训基地,以及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将开业5年以内的小微企业主创业培训和经审批的定点培训机构在疫情期间开展的“互联网+"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建立返乡创业专家指导团队,形成省、市、县三级服务网络。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局、扶贫办、人行平顶山中心支行、平顶山银保监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完善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明确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办法,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等不合理规定。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就业困难人员2020年度内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标准,与平台就业人员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托底安置就业。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农村贫困劳动力,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2020年度内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组织引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扶贫办、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统筹兼顾,抓好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深入实施“新时代•新梦想"就业创业公益帮扶行动、就业创业精准指导服务进校园计划、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等,确保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和年底总体就业率同比基本持平。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毕业年度7月底前完成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交接工作。高校要持续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等服务。对延迟离校的2020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落实毕业学年六类困难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政策。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将见习补贴标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扩大三支一扶”、“政府购岗各类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2020年“政府购岗”招募70人。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择优聘用到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完善参军入伍激励政策,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扩大硕士研究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2020、2021年提高各级事业单位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比例,扩大国有企业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体育局及各高校委编办、民政、财政、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局、卫生健康委、征兵办、团委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抓好农民工就业。做好疫情期间农民工集体返岗工作,加强区域合作,实行健康信息互认机制。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免费开展跨省或省内跨省辖市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和以工代赈工程。鼓励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推动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农民合作社、社区工厂等生产经营主体复工复产,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加强对剩余贫困人口超   人的   个县、未脱贫10贫困村以及800人以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一对一”重点帮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财政、卫生健康委、公安、交通运输、扶贫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统筹抓好其他群体就业。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录用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等政策,建设市级推荐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平台。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制度。全面落实妇女平等就业政策。切实做好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统筹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等群体就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司法、公安、残联、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

(十六)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措施。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落实毕业学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政策,以及对贫困劳动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初、高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的学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和一次性交通费补贴政策。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完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目录,设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及实训基地,探索新型培训模式。开展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对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动态发布新职业,组织制定急需紧缺职业技能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体育局及各高校、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办、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各地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2020年度内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学员再给予生活费补贴。(教育体育局及各高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实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行动计划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加大职业培训包开发力度,建立急需紧缺职业目录编制发布制度,持续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完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探索“补贷债基购保组合投融资模式,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教育体育局及各高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总工会、工商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服务体系,做实就业创业服务

(十九)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年龄内城乡劳动者可按规定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疫情期间的低风险地区可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完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推进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设,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采集、登记。全面提升“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应用水平。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落实“五个一”社区建设要求,开展创建市级(星级)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评定标准、激励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健全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制度和第三方跟踪调研评价体系。对免费开展专场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助标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委、财政、教育体育局及各高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体育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要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完善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线发布岗位信息,并向省级、国家级归集,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区域和全国公开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心关爱困难群体,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十二)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2020年4月底前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地方,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采取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调剂、当地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将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2020年度内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当地企业结构调整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四)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各地要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纳入宏观调控体系,在实施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要专项行动时同步评估就业影响,同步制定涉及劳动者的安置方案。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领导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地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形成工作合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大稳就业资金投入力度,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加强资金支出调度,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及评估结果应用工作,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委、审计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完善就业失业监测及应急处置机制。建立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失业监测,加强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预案制定工作。各地要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程中,当地政府可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完善督查激励机制。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和服务落地以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措施落实等。对不履行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持续开展就业工作表扬激励,完善激励办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及时予以资金支持等方面的表扬激励。(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完善舆论宣传引导机制。大力宣传国家稳就业决策部署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选树一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典型人物,发掘一批在城乡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广泛宣传。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工作,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与应急处置机制,消除误传误解,稳定社会预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