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22-09-14 来源:

为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近段时间针对劳动关系方面的相关疑问,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平顶山市实际,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患新冠病毒治疗和被隔离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对新冠病毒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1.带薪年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休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协商待岗。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二、关于职工工资


1.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额80%。


2.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岗位的,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


3.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关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用工服务指导及监测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终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条件的,可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