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

山东泓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孙佳佳):

20221027日,王英英向本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1824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本局于202375日受理。

根据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豫0403民初1048号,判决确认王英英与平顶山泓皓运输有限公司自20213月至20211229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1128日,平顶山泓皓运输有限公司股东孙佳佳和山东泓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分局申请平顶山泓皓运输有限公司简易注销。20211229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分局核准将平顶山泓皓运输有限公司简易注销。因此,山东泓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孙佳佳,应当作为王英英工伤认定事件中的单位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七条关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本局根据王英英提供的你公司地址及徐前伟联系方式,本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举证通知书,但邮局以“电话错误,无此单位”退回。本局也通过你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人社局、奎文区人社局多次与你本人及你公司联系,尝试送达举证通知书,但均未能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且查你公司没有孙佳佳之人。现本局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在公告送达之日起20日内对王英英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举证,如逾期不举证,本局将根据王英英提供的证据或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清风路与顺德路交叉口平顶山市行政审批综合楼556室(平顶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联系电话:0375-2978899

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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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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