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工伤预防服务机构评审办法(试行)
为评审出服务良好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扎实、高效完成工伤预防项目各项任务,推动我市工伤预防工作更好发展,根据河南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印发的《河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19〕3号)相关规定,按照平顶山市人社局等八部门印发的《平顶山市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平人社〔2021〕40号)要求,结合我市近几年工伤预防工作实践经验,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申报主体及基本条件
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相关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专业培训机构等社会组织。行业协会须是市级及以上社会团体组织,企业须是国有(控股)公司或上市公司,专业培训机构须具备市级及以上培训资质。
申报单位应具备《河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19〕3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须按《河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19〕3号)文件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申请书、可研报告、实施方案、组织方式),预算报价(单独密封提交)。
三、专家评审
每年年底前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组织一定数量(三人以上的单数)工伤预防专家,对本年度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独立评审。
四、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
根据工伤预防专家评审意见,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对申报合格单位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并明确工伤预防项目结算计费标准。每年度确定的服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3家。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和项目结算计费标准后,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书面抄送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第13次会议有关决定,经办机构在接到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平顶山市工伤预防项目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文件规定,同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签订协议。
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统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
联席会议明确的工伤预防项目费用标准,作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项目服务机构工伤预防项目结算标准依据。
五、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内容
(一)工伤预防培训
培训项目结合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开展。培训形式有线上和线下培训。线下培训类别有进企业培训、行业相关人员集中培训;线上培训依托河南省工伤预防信息系统平台开展。
(二)工伤预防宣传
1.结合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及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中心工作,着重做好工伤预防知识进企业(矿山)、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园区、进工地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并努力使用新媒体搞好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其它形式的宣传。
2.工伤预防示范企业评审。
六、工伤预防服务机构评审(评分)标准
1.工伤预防服务机构评审标准总分值110分,其中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材料评分100分,工伤预防项目实施预算报价10分。
2.评审得分(专家评分相加之和除以专家人数)80分(含80分)以上为符合申报工伤预防项目条件,评审结果为合格。低于80分评审结果为不合格。
平顶山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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