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平顶山市2026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20 来源: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豫人社规〔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2026年度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参加平顶山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及符合《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下放劳动能力鉴定事项及加强属地化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职工中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二、申报时间与地点

申报时间:20269月11日——9月30日

申报地点:平顶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10号窗口

鉴定采取市里集中统一组织的方式进行,鉴定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的规定,劳动鉴定收费标准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200元。

四、申请鉴定所需材料

(一)《平顶山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A3纸正反面打印,加盖职工所在单位负责部门印章);

(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汇总表》(加盖职工所在单位负责部门或属地人社部门印章);

(三)被鉴定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四)被鉴定人的2张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粘贴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上);

(五)有效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和经医院加盖印章的完整住院病历复印件。申报精神类疾病的被鉴定人,须提供县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5年以上系统治疗的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原件,时限的计算截止时间为鉴定申报之日。

(六)被鉴定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申报所有材料须归档保存,一律不予退还,需要留存的请事先复印。

五、审核及鉴定程序

(一)初审。申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鉴定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并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各县(市、区)参加鉴定的职工申请材料由县(市、区)人社部门统一审核、汇总报送;市直单位参加鉴定的职工申请材料由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汇总报送;无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鉴定材料通过其参保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事代理机构统一审核、汇总报送。

(二)复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材料需15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按不予受理处理。

(三)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集中组织鉴定。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各单位负责通知参检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携带与鉴定病种有关的病情检查、化验及影像资料等,到指定地点参加医学检查和鉴定。初步鉴定结论在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及用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发现有虚假材料者,取消初步鉴定结论,并按要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六、注意事项

(一)各县(市、区)人社局、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初审责任,认真逐人审核申请鉴定职工的病例及相关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走访,确保申请上报的材料真实、完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职工,申报单位要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因病鉴定职工所患疾病为两项以上的,一定要完成全部鉴定体检科目,以免因体检漏项影响鉴定结论。

(三)职工参加鉴定体检时,所患疾病为精神类疾病的职工,鉴定体检时必须由监护人陪同,其他人员原则上由本人进入鉴定体检现场。

(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平顶山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中职工申请因病鉴定伤病名称,组织鉴定体检,因填写漏项或填写内容有误等原因造成无法鉴定体检或鉴定体检科目发生变化的,由填写人承担责任。

(五)职工参加因病鉴定体检时,不按规定时间参加鉴定体检、不配合鉴定专家现场检查、不按规定进行医疗辅助检查的,均视为放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不予下发鉴定结论通知。

(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作出之日起15日内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以邮寄方式送达,用人单位或个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各种方式无法送达的,在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告送达。

(七)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

申报工作中的具体事宜,可咨询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联系电话:2978869         联系人:冯培艳  刘艳艳 陈萌萌

 

附件:1.平顶山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doc

            2.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