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申请制度
根据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平顶山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到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评价,经工伤康复责任医师评价需要康复治疗的,可先行入院康复。经工伤康复责任医师评价不需要康复,工伤职工认为应予康复的情形,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可以向工伤康复办公室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工伤康复办公室应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一、说明
(一)“工伤康复办公室”设在平顶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指平顶山市社保局工伤科。
(三)“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为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康复医院。
二、工伤职工到康复协议机构提出康复申请,由工伤康复责任医师对工伤职工进行伤情初步评定。
三、工伤康复责任医师作出符合康复治疗指征的,可由申请人和康复机构填写《平顶山市工伤康复申请表》,指定康复服务类型(含康复门诊治疗、康复早期介入治疗、新发工伤康复住院、旧伤复发康复住院、职业社会康复等),并制定康复治疗计划(预估时间,依据理由)。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进入康复流程。康复结束后,将《平顶山市工伤康复申请表》与《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并交到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四、工伤康复责任医师作出不需要康复的结论,工伤康复申请予以退回。
五、工伤职工如有异议,可填写《平顶山市工伤康复申请(结论)表》,向工伤康复办公室提出申请,工伤康复办公室应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六、经工伤康复办公室审查同意的,进入康复流程。
附件:康复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