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根治欠薪重大违法案件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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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欠〔2020〕2号
平顶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根治欠薪重大违法案件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根治欠薪重大违法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单位: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联系电话:2978826,2988110(传真)
电子邮箱:pdsldjczd@126.com
2020年1月19 日
平顶山市根治欠薪重大违法案件
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平政办﹝2017﹞27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社厅河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豫高法﹝2013﹞450号)及《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豫公通﹝2019﹞205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政府依法监管、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治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经研究,建立我市根治欠薪重大违法案件联席会议制度。
一、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 集 人:邓志辉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副召集人:刘 颖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聂 涛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郭栓谨 市政府副秘书长
董汉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鹏华 市法院副院长
何 欣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史建伍 市公安局副局长
徐占政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 晗 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组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邢雁铎、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王国栋任办公室成员。
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重大欠薪案件处置的沟通协调。
二、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通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查处情况,会商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分析研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总结推广经验,促进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工作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查处工作深入开展。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领导及部门参加。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按照齐抓共管、各尽其责的工作要求,做好本单位涉及农民工欠薪工作,加强联动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健全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简报、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有关单位对通报或者移送的案件线索要及时交办、跟踪督办、反馈结果。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调配合事项
(一)人社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采取将责令支付的文书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等适当方式。
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核实案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在移送过程中,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外,还应附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材料。在移送案件时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二)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应明确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部门(科室),对于人社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案件,要及时审查相关材料,同意受理后及时交办案部门办理,对于移送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到案件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人社部门在3日内补正,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依法不予立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人社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明显涉嫌犯罪案件,不能因移送证据不充分不予立案;也不能以维稳为借口对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
(三)检察部门
检察部门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检察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告知人社部门,同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检察部门要依法及时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检察部门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部门审查起诉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部门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部门也负责督促法院加快涉及农民工欠薪案件的执行力度。
检察部门对工作中发现不移送或不依法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四)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审批。对人社部门申请执行的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倾尽一切手段,保证案件执行到位。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中本案件,每季度启动一次恢复执行。对于欠薪者逃匿、确无偿还债务能力等情形,工人面临生活困难等案件,要依法及时提供司法救助。
(五)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负责根治欠薪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开通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向社会上公布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地址和热线电话。对欠薪农民工及农民工代表一律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努力做到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平顶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