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人社监察罚决字 [2021]第4号
当事人:平顶山市环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新华区稻香路中段生态园内管理房1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郭飞
我局于2021年9月 13日对你单位涉嫌拖欠工资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26日,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指令书》(平人社监令字[2021]第68号)、不支付你单位拖欠李曜、王莉工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49违法程度为一般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 对你单位处以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指令书》(平人社监令字[2021]第6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平顶山市财政局,账号:600000352824012,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构:平顶山市劳动监察执法支队 0375-2978828
中兴路北段6号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