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证》办理
一、事项名称:《就业创业证》办理
二、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三、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四、设立依据:
1、《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4.《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5、省人社厅《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6、市人社局《平顶山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五、受理、决定机构:
平顶山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交流市场服务厅(12号房间)
六、办理条件:
(一)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二)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七、申办材料:
(一)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A4纸);
2.劳动合同书2份(灵活就业人员提交常住地街道或乡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
3.劳动者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均A4纸);
4.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提交合法居住证明(居住证、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复印件1份,A4纸);
5.填写《就业创业证》申领表;
6.交同底版近期2寸照片2张;
(二)失业登记
1.填写《就业创业证》申领表;
2.常住地户籍的,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非常住
地户籍的,提供常住人员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3.学校毕(结、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学校毕(结、肄)业证 ;
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5.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提供有效停业证明;
6.无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7.复员退役军人,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手续或证件;随军家属提供随军手续;
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手续。
根据人员类别:3-8 项仅需提供 1 项。属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 6 个月后失业的, 提供其就业 6 个月以上的材料;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由社区服务平台直接办理失业登记;需由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办理的,社区服务平台出具相关材料。
八、受理方式:窗口或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1.受理。核验申请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
3.确认。形成业务办理确认单,并由申请人确认。
4.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十一、咨询方式:
人才市场4楼人才交流市场服务厅(12号房间)
咨询电话:4996833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0375-4996862
十三、办理地址及时间:
人才市场4楼人才交流市场服务厅(12号房间)
工作日内(星期一至星期五)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资料齐全,即来即办,一次性办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