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
事项名称: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
适用范围:工伤职工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设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受理、决定机构:平顶山市劳动鉴定检查中心
办理条件:1. 具有工伤认定决定书;2.申请材料齐全的;3.原鉴定结论作出满一年以后,伤情发生变化的。
申办材料: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诊断证明复印件3.被鉴定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5.原始住院病历6.原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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