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事项名称: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适用范围:在职职工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受理、决定机构:平顶山市劳动鉴定检查中心
办理条件:1. 报名截止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1)患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一年的;(2)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的;(3)先天性残疾;(4)非因工致残的;(5)患精神类疾病有五年系统连续治疗诊断记录;2.申请材料齐全的。
申办材料: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两份2.诊断证明原件3.被鉴定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5.原始住院病历6.住院报销原始票据7.个人书面申请8.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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