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鉴定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
  1. 事项名称: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鉴定

  2. 适用范围:工伤职工

  3.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4.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2.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3.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5. 受理、决定机构:平顶山市劳动鉴定检查中心

  6. 办理条件:1. 具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存在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情形的;2.申请材料齐全的。

  7. 申办材料: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诊断证明复印件3.被鉴定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5.原始住院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