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工伤登记办理指南
一、所需材料
1.填写《工伤职工登记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登记的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如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道路交通认定事故书》及赔偿协议。
二、办理途径
1.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线上申报办理(http://222.143.34.121)。
2.通过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工伤保险受理窗口线下申报办理。
三、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办理指南
一、所需资料
1.填写《河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加盖协议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公章。
2.提供医疗机构相关诊查资料。
二、办理途径
1.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线上申报办理(http://222.143.34.121)
2.通过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工伤保险受理窗口线下申报办理。
三、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1.该事项应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救治和治疗意见,经参保单位同意(参保单位已破产或撤销的,无需该步骤),报经办机构核准。
2.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定。
3.工伤职工未经经办机构同意登记备案的,工伤基金不予支付。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办理指南
一、所需材料
1.填写《河南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加盖选择异地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公章、异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章、用人单位公章。
2.提供就医地居住证明或工作证明;医疗机构相关诊查材料。
二、办理途径
1.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线上申报办理(http://222.143.34.121)。
2.在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工伤保险受理窗口办理。
三、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1.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定。
2.工伤职工未经经办机构同意登记备案,擅自在异地居住治疗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办理指南
一、所需材料
1.填写《河南省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加盖协议医疗机构公章和用人单位公章。
2.提供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方案,医疗机构相关诊查资料。
二、办理途径
1.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线上申报办理(http://222.143.34.121)。
2.通过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工伤保险受理窗口线下申报办理。
三、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1.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报经办机构批准。
2.对是否需要安排康复治疗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定。
3.工伤职工未经经办机构同意登记备案,擅自进行工伤康复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非联网)办理指南
一、所需材料
1.填写《工伤职工医疗报销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提供经审批的《河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河南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河南省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提供完整病例复印件、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总清单(门诊医疗费用结算需提供:门诊病例,医技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处方),提供医疗费用的原始票据或电子票据。
3.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材料;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4.报销费用如需拨付给个人则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提供职工本人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或银行卡);如需拨付给单位则提供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二、办理途径
1.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线上申报办理(http://222.143.34.121)。
2.通过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工伤保险受理窗口线下申报办理。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办理结果
业务办结后,可通过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工伤保险受理窗口线下领取《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
五、注意事项
1.各项检查治疗应和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应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的规定。
2.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经过经办机构审批同意。
5.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伤残待遇申领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办理指南
一、所需材料
1.填写《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需提供: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多人一票的单独申报鉴定费)。
3.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需提供: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单位已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结算单或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财务凭证;
4.职工本人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或银行卡);
5.属于5-6级的,职工本人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申请。
二、办理途径
1.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线上申报办理(http://222.143.34.121)。
2.或通过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工伤保险受理窗口线下申报办理。
三、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四、办理结果
业务办结后,可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网上服务平台线上查询打印或通过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工伤保险受理窗口线下查询打印《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
五、注意事项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其基本养老待遇核定与伤残津贴的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依据新工伤伤害部位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核定作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依据多次伤残综合评定等级,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工伤保险待遇。
4.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按再次鉴定等级和时间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按复查鉴定结论的等级和时间享受有关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为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时间的次月,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工亡待遇申领办理指南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所需材料:
1.填写《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工伤认定书;工伤救治病例首页复印件(无救治病例的可提供120现场出诊记录),失踪下落不明的提供司法机关宣告死亡的法定文书;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亡的职工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提供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死亡证明原件,火化证明原件;工亡职工身份证、工亡职工本人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或银行卡)。
(二)申请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材料:
1.填写《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的佐证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公证书等);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承诺书》;
4.供养亲属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书。
二、办理途径
1.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线上申报办理(http://222.143.34.121)。
2.通过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工伤保险受理窗口线下申报办理。
三、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四、办理结果
业务办结后,可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网上服务平台线上查询打印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工伤保险受理窗口线下查询打印《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核定表》、《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
五、注意事项
1.通过线上申报的,申请人填报《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及相关工亡待遇、供养亲属资料,到工伤经办机构办理预审手续。
2.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并提供选择其中之一待遇的申请书。
3.属于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停工留薪期审批意见。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办事指南
一、所需材料
1.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转包、分包或劳务合同)。
2.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法人证书;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民办非企业证书;企业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经办机构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信息获取。
3.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原件。
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职工动态实名花名册。
6.《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申报表》。
二、办理途径
1.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线上申报办理(http://222.143.34.121)。
2.在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工伤保险受理窗口线下申报办理。
三、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四、办理结果
业务办结后,可在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线上或线下查询。
五、注意事项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开始时间及终止时间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办理时已经开工的,工伤保险的开始时间为办理的次日;晚于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开工的,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的开工时间确定,保险终止时间可以根据原来的工期向后顺延。缴费后出具对应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或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工程延期竣工的,建设施工企业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到期前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竣工时间。因增加施工内容造成工程延期的,应按照增加的施工合同承包造价补缴工伤保险费。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参保期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终止。
申领工亡职工待遇“打包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所需材料
(一)工伤(亡)建档登记:提供工伤认定书。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
1.填写《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属于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 由用人单位提供停工留薪期审批意见。
(三)丧葬补助金申领,用人单位核实丧葬方式。
(四)供养亲属资格确认:
1.供养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2.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证机关、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供养人签订《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承诺书》,按供养人每人1份(无民事能力的或文盲,可由法定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签)。
4.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
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要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领、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申领、经批准赴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及市内交通补贴申领。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原件和病历、费用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复印件。
2.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需提供交通、食宿费票据原件。
3.涉及第三方责任的还需提供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六)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需提供账户发放信息。
二、办理途径
1.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线上申报办理(http://222.143.34.121)。
2.通过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工伤保险受理窗口线下申报办理。
三、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四、办理结果
业务办结后,可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网上服务平台线上查询或在通过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工伤保险受理窗口线下查询。
五、注意事项
1.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经过经办机构审批同意。
2.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3.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要严格履行审核手续,未经审核外出治疗或无故延长住院时间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病情紧急无法履行审核手续的,应于外出24小时内口头报经办机构备案,并及时补办有关审核手续。
4.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并提供选择其中之一待遇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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