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用工(录用、解除)备案办理须知

发布日期:2013-05-13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新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应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备案。
  一、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用工备案
  (一)办理新招人员用工备案手续,请随带以下证件:
  1.用人单位有效证件
  ●平顶山市单位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外地企业在平顶山市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新招人员有效证件
  ●失业人员
  ○1就业失业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者一寸免冠照片3张:
   ○4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高校毕业生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者一寸免冠照片3张
  ○4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者一寸免冠照片3张
   ○3劳动合同一式三份
    以上复印件统一由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灵活从业人员复印件则不需加章。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先领取《平顶山市职工录用表》、《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表》和《平顶山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表》。
    2.填写《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平顶山市职工录用表》一份。
    3.按人员填写《平顶山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表》各一份。
    4.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5.办理时持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表格,及企业和个人相关材料。
  6.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合格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鉴证新招人员的劳动合同。
   (三)单位人事档案需按相关规定保管。
   二、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行政公章)、法人代表或经办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就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 劳动者人事档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接手续。
    (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式二份);
   (1)因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到期的劳动合同书;
   (2)因劳动者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者辞职报告;(“因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请另带上职工本人签名的辞职报告;)
   (3)因辞退、除名等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报告;
   (4)因退休、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者退休证明、死亡证明;
   (5)因企业改制、破产、并轨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有管辖权的国有资产部门下达的批复、改制方案和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失业登记证明书不得涂改、复写;落款公章应与招工录用登记表上的公章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