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填写《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申请书可在人社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及材料均提供2份):
1、执业许可证副本;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确认其具有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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