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申请书可在人社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及材料均提供2份):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3、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从业人员名册、上岗证书、培训证书及劳动合同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
5、药品经营目录(按照《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分类和编号排列,标注药品的商品名、产地和价格)、药品购进记录、上年度收入情况和纳税证明等材料;
6、药品监督和价格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材料等相关资料及店址地理位置图;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确认其具有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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