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程序
一、工伤医疗费支付程序
1、发生工伤后住院医疗费的报销: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需住院治疗时应就近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诊治,并在24小时内分别向劳动保障局医疗工伤科及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科提交事故备案。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按《河南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费用由单位或职工垫支。待工伤认定后原垫付的费用由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领明细表》,提交工伤认定相关资料、诊断证明、入院证、出院证、医疗费报销单据原件、费用清单及完整病历复印件,报市社保中心审核,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市社保中心结算并拨付。
2、旧伤复发医疗费的报销: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或职业病需要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填写《河南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工伤就医备案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确认并提出诊疗意见、用人单位同意、市社保中心核准后,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前往定点医院就医,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范围内的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直接与医院结算。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工伤转院医疗费的报销:前往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填写《河南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工伤就医备案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确认并提出诊疗意见、用人单位同意、市社保中心核准后,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前往定点医院就医,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范围内的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直接与医院结算。转往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省外医疗机构的,先由所住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组织会诊,在《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上提出转诊意见,由科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参保单位提出意见,报市社保中心核准后方可转院,原则上限转上级医疗机构或同级专科医疗机构,所产生的费用出院后由单位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领明细表》,提交《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诊断证明、入院证、出院证、医疗费报销单据原件、费用清单及完整病历复印件,报市社保中心审核。
4、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的报销:工伤人员回原籍居住一年以年的,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保中心领取《河南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经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并签署意见,参保单位同意,报市社保中心核准。就诊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实现联网结算的,产生费用由就医地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对医院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未实现联网结算的,产生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由单位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领明细表》,提交《河南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诊断证明、入院证、出院证、医疗费报销单据原件、费用清单及完整病历复印件,报市社保中心审核。
5、工伤康复的报销: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填写《河南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工伤就医备案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定点康复医院确认并提出诊疗意见、用人单位同意、市社保中心核准后,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前往定点医院进行康复,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范围内的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直接与医院结算。
二、辅助器具配置支付程序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核准后,到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其费用由社保中心按规定的标准直接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三、待遇核定及支付程序
1、伤残待遇核定与支付:工伤职工经过评残定级后,填写《工伤职工待遇申请表(表12-17)》,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市社保中心核定并支付相应待遇。1-4级伤残职工每年提供一次生存证明(河南社保APP、豫事办小程序线上认证或到市社会保险中心服务大厅窗口线下认证)。
2、工亡待遇核定与支付:填写《工伤职工待遇申请表(表12-17)》,提交工亡认定材料,工亡职工、供养人的档案及被供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被供养人必须的证明及鉴定结论,到市社保中心核定并支付相应待遇。被供养人每半年提供一次生存证明(河南社保APP、豫事办小程序线上认证或到市社会保险中心服务大厅窗口线下认证)。
四、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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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伤保险定点康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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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科
电话:2978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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