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工作指南
发布日期:2015-07-23
来源:
1、职责名称
行政复议
2、办事程序
收到复议申请→审查受理→立案→审理→复议决定→送达
3、办事依据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4、申办材料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5、办理主体
市人社局政策法规科2978816(市行政审批大楼553房间)
6、办理期限
60日,特殊情况最长延长30日。
7、收费标准
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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