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告知
一、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受理范围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二、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申请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地提出请求,对于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以及超出法定范围的仲裁请求,申请人承担败诉责任。仲裁请求应当具体明确,有经济内容的,应当明确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因仲裁请求模棱两可、混乱不明造成不利后果的,申请人承担责任。申请人应当提供用人单位真实、准确的名称、住所及电话,因申请人提供信息错误造成不利后果的,申请人承担责任。
四、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的,承担不利后果。证据应当装订成册,附目录、编号。
五、申请仲裁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六、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不按时参加仲裁庭庭审活动的,申诉人承担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诉人承担案件缺席审理或举证不能的后果。
八、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有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九、因当事人在《申请书》《答辩书》中载明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只是仲裁委员会无法送达,造成法律部文书被退回,有被视为送达的风险。
十、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审计、评估、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有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裁决后果。
十一、当事人对法律赋予起诉权的裁决书不服提出起诉的,应当根据裁决书提示,在规定时间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起诉权。对发生法律效力且有给付等履行内容的裁决书、调解书,当事人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利。
十二、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能导致无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使裁决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
十三、如果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理,但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参与分配案件中的可供执行财产,除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外,一般按备案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因而申请执行人应充分意识到此类执行案件的风险。
十四、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妨害仲裁行为的,将导致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行为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十五、申请人申请仲裁,并不必然胜诉。仲裁委员会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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