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 |||
受理编号: | 15203 | ||
信件名称: | 平煤股份八矿瞒报工伤,合法权益求保护。 | ||
信件分类: | 求决 | 提交时间: | 2020-01-05 |
信件内容: | 申请人是平煤八矿职工,1981年9月10八点班,申请人在八矿工作期间被八矿保卫科人员误抓当罪犯严刑拷打,刑讯逼供,导致头部、膀背、肢体、胸部等全身多部位遭暴力伤害导致严重损伤,经八矿职工医院抢救无效转至平煤总医院抢救脱险。平煤股份八矿承担相关治疗费用。事发后,八矿按工伤处理对待,法定部门于2018年八月认可了头部、膀背,但八矿隐瞒、瞒报了肢体、胸部受伤的事实没有申报。 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用人单位瞒报工伤,经劳动部门确认后,用人单位应补发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豫劳社工伤【2008】7号《关于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请人常年来多次依法要求八矿对其肢体和胸部的瞒报工伤给予申报解决,但平煤股份八矿置之不理, 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请求劳动部门对申请人胸部及肢体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依法确认本人胸部及肢体此次受伤为工伤。 |
回复信息 | |||
回复部门: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时间: | 2020-01-07 |
回复内容: | 经查,反映人系八矿退休职工。1981年9月10日发生工伤,原始工伤票上显示工伤部位为“头部、膀背”。 2013年1月9日报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为其办理老工伤认可,申请认可部位“头部、膀背”。 2018年7月八矿根据反映人提供的“病情介绍单”,征得其本人同意认可又签字的情况下,向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提出老工伤认可申请,并为其追加认可工伤部位“左前臂擦皮伤”。 2019年12月,马靖峰又新提供1981年9月份住院病历,再次申请追加认可工伤部位“胸部”,八矿现已将其老工伤认可材料收集整理,随后为其追加认可工伤部位“胸部”。 同时,反映人于元月三日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工伤保险科召集平煤及八矿有关同志,面对面与反映人进行沟通,达成了其认可的共识,即:待平煤把反映人材料收集上报工伤保险科后,依法依规进行办理。 |
回复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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