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24619
信件名称: 再询退休资格认定
信件分类: 提交时间: 2021-07-16
信件内容: 王晓琴咨询编号24460的有关问题回复收悉,关于女工人和女干部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标准本人依然存在疑问: 1、1995年8月4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2、2001年3月13日《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以上两个条文明确规定传统的干部与工人间的界限不是一成不变的。原来学生毕业按干部身份,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后还按干部身份界定是否合理?原单位破产失业期间也没有享受到“干部”的待遇,自己找工作碰壁时也没有因为是“干部”受到优待,现在该退休了想起来尘封的“干部身份”了,这是”不忘初心“的贯彻落实吗?难道是这两个文件作废啦?! 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和(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干部转为工人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岗位发生变动的,其收入和待遇按新岗相应调整。由于本人早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私企打工完全是工人身份,现年满50周岁。因此,本人认为完全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再次提请有关领导按规定给我办理退休手续。谢谢!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 2021-07-22
回复内容: 反映人的参保单位名称:平顶山华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该职工1992年9月—2010年12月在煤炭工业总公司参保,2011年1月—2012年12月在平顶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二)参保,2013年1月—2020年6月在平顶山市永大恒信税务师事务所参保,2020年7月至今在平顶山华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参保,由于该职工人事档案显示其于1992年7月毕业于郑州煤炭工业学校(中专),系干部身份,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企业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周岁;按照豫人社办〔2021〕9号文第八大类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类之8.1企业养老保险人员退休(退职)办理,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经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当于厅局级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了录用干部手续(招干、转干以及以工代干)的人员、中专毕业生中转正定级时确定为干部身份的人员,不论日常工作岗位是否为干部,均应按干部身份办理退休手续。现已与当事人沟通过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如有疑问,请咨询市社保局电话:0375-2978799.

回复评价
回复满意度评价: 此信件写信人未评价,写信人可登录网站后进行评价(如果已评价,请刷新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