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王晓琴咨询编号24460的有关问题回复收悉,关于女工人和女干部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标准本人依然存在疑问:
1、1995年8月4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2、2001年3月13日《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以上两个条文明确规定传统的干部与工人间的界限不是一成不变的。原来学生毕业按干部身份,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后还按干部身份界定是否合理?原单位破产失业期间也没有享受到“干部”的待遇,自己找工作碰壁时也没有因为是“干部”受到优待,现在该退休了想起来尘封的“干部身份”了,这是”不忘初心“的贯彻落实吗?难道是这两个文件作废啦?!
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和(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干部转为工人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岗位发生变动的,其收入和待遇按新岗相应调整。由于本人早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私企打工完全是工人身份,现年满50周岁。因此,本人认为完全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再次提请有关领导按规定给我办理退休手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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