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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1日,我单位工作人员联系反映人,电话告知反映人携带身份证件及证据材料到劳动局陈述详细案情。反映人称,因疫情原因在外地,无法到劳动局,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将邮寄到劳动仲裁处理。同一日,我单位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平顶山奥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核实反映人的相关情况,并派人到我单位汇报处理情况。
经调查,反映人与平顶山奥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4月11日,反映人电话称已与平顶山奥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同意平顶山奥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补偿自己的4000元,随该公司3月工资发放,反映人申请取消投诉,并通过微信提供了反映人与平顶山奥峰新材料劳务纠纷达成意向书。
4月12日,平顶山奥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人员来我单位汇报处理结果称:反映人因违规操作设备导致自己左胳膊小臂受伤面积达到20平方厘米的皮外伤,公司及时将其送至平顶山989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了反映人受伤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关于反映人反映的问题,公司已与其达成协议,补偿4000元随公司发放3月份工资时发放给反映人,反映人撤销投诉。
我单位将继续跟踪该案件,监督平顶山奥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补偿款及时发放给反映人。如有疑问。请咨询0375-331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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