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2021年6月本人入职平顶山市艺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一职,2023年11月28日接到河南艺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辞退通知并与当日进行了工作交接手续完成。双方达成一致,9、10、11月份工资一周内进行支付。截至目前对方仍未对本人应得劳动报酬进行支付,中途本人多次通过电话沟通、上门拜访进行催要,对方每次给出承诺都是下周支付。更甚于1月23日以本人吃回扣为由让工装供应商对本人进行货款催要。严重影响本人声誉,本人得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与对方电话沟通要求对方停止对本人声誉侵害,并支付本人劳动报酬,对方再次给出承诺,依然采取“拖”字决。
要求:支付本人应得劳动报酬人民币:32194元,商铺租赁提成人民币:2000元,依法赔偿金人民币:28250元,共计:人民币62444元。
本人9、10月艺桥物业应支付报酬扣除社保、餐补等个人应付部分后实发工资为人民币:10731.36元,故11月份参考9、10月份酬薪标准。
商铺租赁提成为10月份出租恒福园南侧商铺应得费用,商铺号为B22、B23,面积为350.31平方米。租金为人民币14万元。在工作期间就商铺租赁提成走有审批,离职前该审批依然在执行。
本人每 月公司应发薪酬为11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