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47733
信件名称: 关于职工探亲假的规定
信件分类: 举报 提交时间: 2024-09-11
信件内容: 企事业单位已婚职工家在外省,休探亲假具体有什么规定,来住的火车票,高铁票能报销吗,谢谢!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 2024-09-20
回复内容: 目前企事业单位休探亲假沿用的是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探亲假标准。根据规定,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职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同时,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如有疑问,请咨询0375-2978836。

回复评价
回复满意度评价: 此信件写信人未评价,写信人可登录网站后进行评价(如果已评价,请刷新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