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专业运动防护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行政部门,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教育卫生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体育专业运动防护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建设高素质的运动防护师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体育事业发展对运动防护师需求实际,会同省体育局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建议、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订了《河南省体育专业运动防护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体育局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体育专业运动防护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客观、科学、公正评价运动防护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建设高素质运动防护师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运动防护师是指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运动防护能力,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业绩导向,坚持分类评价、鼓励创新,根据职业属性、专业方向和职责范围、岗位需求,重点考量在运动防护领域作出的实际贡献和取得的业绩成效。 第三条 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分设初级、中级、高级3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运动防护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和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内各类训练组织或具备伤病康复、健康服务资质相关单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二)热爱体育事业,作风正派、恪守诚信、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具备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能切实履行运动防护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具备运动医学、运动康复、运动人体科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康复治疗学、物理治疗学等相关专业背景,或获得康复治疗师资格、医师执业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按摩技师资格及其他与运动防护工作相关的资格证书,或经过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骨科临床检查与诊断、运动损伤治疗学、体能与康复训练、运动贴扎、运动损伤、医疗急救、康复评定学、运动康复治疗技术等3门以上与运动防护相关专业课程的系统学习。 (五)按照要求完成国家和我省要求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初级运动防护师 1.具备大学专科、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师工作1年以上。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 (二)中级运动防护师 1.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5年以上。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4年以上。 3.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2年以上。 4.具备博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 (三)高级运动防护师 1.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5年以上。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2年以上。 (四)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能力成果条件 (一)初级运动防护师 了解体育项目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基本掌握运动伤病防护相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中级运动防护师 1.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运动防护 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完成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独立完成1份运动防护案例。 3.具备培养、指导初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4.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任意1项运动防护方面代表性成果: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参与完成厅(局)级以上课题项目1项。 (3)参与完成且被厅(局)级以上主管单位采纳的调研报告、发展规划、政策性文件、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实施方案等1项,或参与制定1项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并通过相应机构批准,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4)在省级学术会议作专题报告1次,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墙报交流1次。 (三)高级运动防护师 1.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领域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伤病防护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伤 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独立完成或主持3份运动防护典型疑难案例。 3.具备培养、指导中级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4.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任意1项运动防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1)主编学术性著作1部或参编撰写合计5万字以上的学术性著作2部。 (2)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2篇运动防护相关论文或2项以上运动防护方面的其他代表性成果。 (3)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 (4)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项。 (5)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课题项目1项。 (6)主持完成且被厅(局)级以上主管单位采纳的调研报告、发展规划、政策性文件、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实施方案等1项,或参与制定1项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并通过相应机构批准,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7)在省级学术会议作大会报告1次,或国家级学术会议作专题报告1次,或在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墙报交流1次。 (四)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1.系统掌握运动防护领域专业理论和知识,高度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全面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运动防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伤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独立完成或主持5份运动防护典型疑难案例。 3.具备培养、指导高级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4.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任意2项运动防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1)主编学术性著作1部或参编撰写合计5万字以上的学术性著作2部。 (2)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2篇运动防护相关论文(其中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2项以上公开发表的运动防护方面的其他代表性成果。 (3)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 (4)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项。 (5)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课题项目1项。 (6)主持完成且被厅(局)级以上主管单位采纳的调研报告、发展规划、政策性文件、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实施方案等1项,或参与制定1项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并通过相应机构批准,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7)在省级学术会议作大会报告1次,或国家级学术会议作专题报告1次,或在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墙报交流1次。 第八条 工作业绩条件 (一)初级运动防护师 能够较熟练运用伤病防护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运动防护任务的实际能力。 (二)中级运动防护师 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并满足以下类别的业绩要求: 1.优秀运动队 连续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连续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结束防护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获全运会前6名或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前3名,或获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前2名。 (2)篮、排、足等项目在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3名。 (3)篮、排、足等项目在全国顶级职业联赛中获前10名。 2.各级各类体育学校 连续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4人或越级输送2人以上,并有1人次参加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或3人次参加亚洲最高水平比赛,或5人次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 3.其他类别 (1)累计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30周,并从事地市级以上体育比赛或活动的运动防护工作满5次。 (2)累计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三)高级运动防护师 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足以下类别的业绩要求: 1.优秀运动队 连续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连续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结束防护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获1人次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前8名。 (2)获1人次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或全运会冠军。 (3)获3人次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或全国顶级联赛2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前8名)。 (4)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5人,并有1人次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或有2人次代表国家参加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或有3人次代表国家队参加亚洲最高水平比赛。 2.各级各类体育学校 连续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9人以上,并有3人次参加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或5人次参加亚洲最高水平比赛,或8人次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 3.其他类别 (1)累计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0周,并从事地市级以上体育比赛或活动的运动防护工作满8次。 (2)累计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1人次前8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四)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并满足以下类别的业绩要求: 1.优秀运动队 防护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连续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结束防护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获得1人次奥运会前3名,或3人次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8名,或4人次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亚运会、全运会冠军。 (2)连续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20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并有5人次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获得1人次奥运会前3名,或3人次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8名,或4人次亚运会、亚锦赛前2名,或5人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亚运会、全运会冠军,或3人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各级各类体育学校 连续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20人以上,并有2人次参加奥运会比赛,或5人次参加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或8人次参加亚洲最高水平比赛,或10人次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 3.其他类别 (1)累计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0周,并从事省级以上体育比赛或活动的运动防护工作满12次。 (2)累计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3人次冠军。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中级运动防护师 破格申报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连续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连续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结束防护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获1人次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8名,或获1人次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或全运会冠军,或获3人次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或全国顶级联赛2人次以上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前8名)。 (二)高级运动防护师 破格申报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连续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连续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结束防护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获1人次奥运会前3名,或3人次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8名,或5人次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亚运会、全运会冠军;世界重大职业比赛前3名。 (三)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破格申报正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连续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连续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结束防护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奥运会冠军,或世界重大职业比赛冠军。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标准中所要求的能力成果条件、工作业绩条件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十一条 参与比赛运动防护工作的次数认定,以比赛主办单位在体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体育社会组织备案的秩序册等材料为准;同地点、同时间举办的比赛认定为1次。 第十二条 本条件规定的运动防护师能力成果、工作业绩,应紧密围绕运动防护师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伤病内外风险因素的评估与控制、运动疲劳的消除、运动现场伤病的急救与处置、运动防护的规划与实施等。 第十三条 本条件对学术成果的规定如下: (一)学术性著作是指取得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领域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科普小册子等不能视为学术性著作。 (二)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文章及国外公开发行的 BI/ISTP 所收录的科技期刊。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全日制攻读学位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不作为评审依据。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业绩条件可作为评审依据。核心期刊参见《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23年版),被 SCI/SSCI 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视为核心期刊。 第十四条 输送指向上一层次训练组织输送,县、区体校向省级专业运动队输送运动员属越级输送,向市级体校输送的运动员必须曾代表县、区参加市级比赛并取得前3名成绩的才能算输送;市级体校向省级专业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必须曾参加省级比赛并确定为集训待调的队员或运动班才能算输送;在同一层次中运动员调整项目或更换教练人选不算输送,同一教练由下级体校直接带入上一级体校的运动员,不能算作输送;未经省体育局主管部门同意输送到外省市的运动员,不计为输送人数和比赛成绩;无省级专业运动队项目的运动员代表省队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得录取名次才能算输送。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指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指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总决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指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全国顶级联赛等。 第十六条 同一时期内,原则上1支运动队或1名运动员认定1名主管运动防护师。如同时防护多支运动队,则只计算其中一支运动队的比赛成绩。集体球类项目(指至少3人、允许有替换队员的具有相互合作且对抗性强的项目)和团体项目(指2人以上的合作项目)在同一比赛中2人以上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1次有效竞赛成绩计算。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数量和层级。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运动防护师职称评审,已经取得的职称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依纪依规撤销其职称: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处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止时间。 第十九条 在运动创伤、运动伤病的防护工作过程中因防护措施不当,造成重大伤害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 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的,一律取消职称评审资格。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医疗康复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运动防护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未规定事项,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