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人社监察罚决字﹝2023﹞第1号
单位:平顶山市河滨公园
地址:平顶山市中兴路南9号院
法定代表人:岳振奎
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对你单位冯若若、龚媛媛等人投诉拖欠工资的问题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平人社监令字〔2022〕第61号)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至今未拿到拖欠的工资,并多次到我局反映,影响恶劣。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以及《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豫人社规〔2021〕5号)序号49:适用条件:“经责令改正或履行后,仍不改正或履行的”,违法程度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罚款6000元(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平人社监察令字〔2022〕第61号)。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账号:600000352824012)。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新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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