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处理带薪年休假典型案例
2020年12月开展的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我市一家大型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不符合规定,存在部分职工在2019、2020年度休了年休假但不是带薪休假,该企业人力资源负责同志对带薪年休假理解不到位。劳动监察员逐条逐款对企业讲解《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主动上门对企业法务人员、工会人员和人力资源负责同志讲解规定、释法解惑,并以某标杆企业的做法正面引导。最终,该企业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主动完善了规章制度,对符合年休假条件的245名职工补了2019年休假工资23万元、2020年休假工资22万元。
带薪年休假问题是企业劳动用工的一个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劳动监察在日常巡查工作中纠正违法行为的重点问题。随着不断推进带薪年休假制度,假期是有了,但没有带薪,企业不仅应让职工休假按规定休够一定的年休假天数,还应该真正做到带薪去休假。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该款内容对有绩效考核工资的职工,明确了休假期间工资的发放办法。很多企业认为年休假期间单位不扣职工的工资就是带薪年休假了,这种认为是不对的,只要工资的组成有绩效工资,休假的天数应该核算其应补的每天绩效工资,这样,就不会有部分工人因年休假工资减少太多而不去年休了。
解决休而无薪的问题,有几点注意:一是看工资表中有无绩效工资部分,或者看单位有无绩效工资的考核规章制度。二是问单位年休假期间绩效工资是否有补偿办法。三是看工资表中休年休假的月份工资是否对休假期间绩效工资进行了补偿。
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不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企业用工存在的法律风险点,采取上门讲解、电话沟通、与企业工会和法务人员研讨、树立标杆企业等方式,执法和服务并重,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