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市“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职业院校:
现将《平顶山市“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平顶山市“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平顶山市“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评价机制,建立完善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体系,根据《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豫政办〔2021〕43号)和《平顶山市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方案》(平办〔202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市“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期间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级各类竞赛活动。本办法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工作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技活动。
第三条 竞赛突出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教,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努力提升技能水平,树立技能就业、技能增收、技能成才、技能报国的鲜明导向,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条 竞赛应当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层层选拔的原则。
第五条 竞赛工作由市“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市“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管理(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六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市、县二级。市级竞赛分为平顶山市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全市技能大赛)、市级行业竞赛和市级专项竞赛三类。
第七条 全市技能大赛是指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实施的市级最高规格竞赛活动,冠名“平顶山市第××届职业技能大赛”。全市技能大赛与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分别简称世赛、国赛)、全省技能大赛相衔接,原则上于当届国赛后、下届国赛前举办,每2年举办一届。
市级行业竞赛分为一类赛、二类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一类赛是指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或联合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共同举办的跨行业(系统)竞赛,冠名“××年平顶山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大赛”。二类赛是指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级行业(系统)组织的竞赛。全市辖区内大型企业等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冠名“××年平顶山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竞赛”。
市级专项竞赛是指国家级、省级专项竞赛平顶山市选拔赛。举办周期、冠名与国家级、省级专项竞赛相衔接。
第八条 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参赛人员为本县(市、区)适龄人员,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为竞赛提供人才支撑和技术保障。
第三章 竞赛计划
第九条 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履行申报、备案、公布等程序。
第十条 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在每年三月份向相应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年度竞赛计划,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分别列入年度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应于竞赛前一个月向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办理竞赛备案手续:
(一)《平顶山市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附件);
(二)竞赛组织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竞赛的目的、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赞助单位、竞赛职业(工种)、规模、时间、地点、方式、奖励政策,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等;
(三)竞赛技术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竞赛技术规则、技术保障计划、安全措施及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举办竞赛应当具备符合竞赛工作要求的组织机构、可靠的经费保障、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三条 竞赛备案确定后,应严格按照备案的竞赛方案组织实施。主办单位如需变更竞赛名称和调整竞赛方案等内容,应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
竞赛通知下发后,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备案内容组织实施。确需变更备案内容或取消竞赛的,向原备案机关提出书面说明,并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安排部署整体工作。组委会下设综合、技术、宣传、监督仲裁等工作部门,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组委会负责竞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竞赛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举办竞赛一般包括赛前准备、集中比赛、赛后总结等环节。
第十六条 赛前准备一般包括选手报名、组建专家组和裁判组、试题命制等工作。
选手应当符合规定的参赛条件。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级别技能大奖、技能大师、技术能手的荣誉人员,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市级及以下级别竞赛。国家级或省级竞赛市级选拔赛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主办单位应建立与职业技能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裁判队伍。建立专家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竞赛规程制定、试题命制等工作;建立裁判组,设裁判长一名,负责组织赛项执裁、成绩评判、技术点评等工作。
竞赛试题原则上按照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命制,以实际操作为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理论知识。试题分为实际操作和理论知识两部分的,实际操作部分分值应占70%以上。
第十七条 集中比赛一般包括开幕式、比赛、技术点评、闭幕式等活动。开幕式主要包括奏唱国歌、裁判员代表宣誓、选手代表宣誓等事项。竞赛过程主要包括实际操作比赛、成绩评判等事项。闭幕式主要包括宣布成绩、颁奖、技术点评等事项。鼓励主办单位同期开展技能展演、论坛等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竞赛总结和相关资料,及时印发竞赛结果通知,落实奖励政策。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竞赛总结。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赛事组织、安全防护、奖励兑现、成果转化等工作。参赛选手应当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文明参赛。专家、裁判、监督仲裁、领队、指导教师(教练)等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比赛进程和结果。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竞赛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职业技能竞赛专项资金,“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就业创业配套资金,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出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冠名、广告宣传等资金,社会赞助、捐赠等其他资金。以上资金用于赛事费用、竞赛运转、赛项补贴、集训、奖金和参加省级及以上各项赛事所需开支。
第二十一条 纳入市级年度竞赛计划、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竞赛项目,可给予适当补贴。不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竞赛项目,经费由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 竞赛经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多元筹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效率”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政策激励
第二十三条 竞赛合理设置选手个人奖项,各赛项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选手的50%。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申报条件的选手,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组织申报。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参加各项比赛,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均及格的参赛选手,不受职业年限限制,均可向人社部门申报办理晋级手续。竞赛获奖者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竞赛主办单位在竞赛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统一到人社部门办理。
(一)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选手,经市人社局审定,可晋升本职业(工种)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二级)。其余选手在比赛中理论知识、技能操作均及格,可晋升本职业(工种)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三级)。
(二)市级二类竞赛、市级专项竞赛比赛中选手理论知识、技能操作均及格,可晋升本职业(工种)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三级)。
(三)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选手和市级二类竞赛、市级专项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由市人社局授予“平顶山市技术能手”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县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参赛选手参照以上标准降低一个档次晋升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第二十六条 主办单位在组织参加技能大赛和承办技能竞赛赛事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可颁发“优秀组织单位”奖牌;对在竞赛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可颁发“特殊贡献奖”奖牌;对比赛中工作突出的个人,可颁发“优秀工作者”;对比赛中选手取得第一名的辅导教练,可颁发“优秀指导教练”。
第二十七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主办单位可以根据竞赛经费情况,适当设立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将竞赛成绩与绩效考核、工资福利等挂钩。世界技能大赛(含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世赛)获奖者和全国技能大赛金牌获奖者纳入事业单位招聘“绿色”通道,可适用人才编制政策,按规定办理入编入岗手续。
第二十九条 教练本人或其指导的选手在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直接参加职称晋升评审。选手在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本人及教练可不受单位推荐名额限制,优先参加各级各类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成绩特别突出是指代表国家参加世赛、获得国赛前三名、获得全国行业一类赛或国家级专项竞赛第一名。
第三十条 对获得世赛、国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及其专家教练团队参照省定标准给予同等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竞赛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奖励政策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平顶山市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
附 件
平顶山市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
主办单位(章) 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两份,主办单位、备案机关各一份。
二、表中所列文件材料等,应另附 A4 纸的相关资料。
三、本表一律用电脑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工整。
平顶山市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
竞赛名称 | |||
主办单位 | |||
承办(协办)单位 | 1. 2. 3.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竞赛职业(工种) | 1. 2. 3. 4. 5. 6. | ||
竞赛预计规模 | 职工代表队: 个; 人/队 学生代表队: 个; 人/队 参赛总人数: 人。 | ||
竞赛预定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竞赛地点 | |||
文件材料 | 组织实施方案: £ 技术实施方案: £ 组委会成员名单: £ 裁判员、技术专家名单: £ | ||
市人社局意见 |
单位(章): 年 月 日 | ||
分级分类 |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比赛为 级 类竞赛。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