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社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3

发布日期:2023-12-01 来源: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9日,陈某向我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于2018年2月至2022年4月在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井下皮带工等工作,由于工作中接触煤尘较多,导致出现胸闷、气喘、咳嗽等现象。2023年3月6日被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河南省职业病医院)诊断为:1、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后陈某申请认定工伤。我局通过审查其提供的材料,证实陈彬在复盛矿工作期间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我局于2023年4月6日作出汝(人社)工伤不受字【2023】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当面送达至用人单位和个人手中。

陈彬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积极促使陈某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事宜进行协调,最终陈某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陈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陈彬撤回起诉。

二、典型意义

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目的是获得工伤赔偿。对于未参保单位,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起工伤案件,陈某在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中患职业病。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我们积极与用人单位协调,宣讲工伤政策,促使用人单位主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宣讲工伤保险参保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降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最终陈某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该起行政诉讼案件在诉中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