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社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2

发布日期:2023-12-01 来源: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016日,王某与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日期至2023年10月15日。2023年2月19日王某被公司派到某公司做工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致全身受伤。入院检查后诊断为:1、左髌骨骨折;2、下颚部皮肤裂伤;3、肋骨多发骨折;4、多处软组织挫伤。王某于2023年8月24日到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因公司方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问题存在疑问,我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并协调公司方与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6日支付王某工伤待遇人民币155000元(拾伍万伍仟元)。双方自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后无任何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王某不得以工伤及相关劳动关系事项向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任何主张,并由平顶山市湛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解协议书。

一)府院深度结合。工伤认定案件中,企业与职工之间利益存在一定冲突,特别是有些企业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均由公司承担。部分企业、职工对工伤保险政策了解不全面,因此,往往容易形成诉讼案件。作为工伤认定机构,市人社局与各基层法院保持良好沟通,在充分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让当事人与法院直接联系,了解案件审理的过程及可能的审理结果,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促进诉前调解。

(二)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我局工作人员诉前调解方面的法律知识培训,保持与基层法院之间的良好沟通,有助于提升执法队伍素质,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促进人社领域行政诉讼案件发案量和败诉率“双下降”。

二、典型意义

我市人社领域行政诉讼案件中,工伤认定类案件历年来均占比较高,如何促进工伤案件发案量和败诉率降低,是我局目前面临的急难问题之一。

在本案中,市人社局充分发挥诉前调解作用,避免事态扩大化,搭建沟通平台,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利益,促进双方达成共识,为我局处理此类案件作出了典型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