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认定做好帮扶工作

发布日期:2015-07-23 来源:

困难企业认定做好帮扶工作


一、申报条件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

(二)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

(三)积极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平顶山市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和裁员情况、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县(市、区)困难企业申请由县(市、区)人社局初审、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市属以上困难企业申请直接报市人社局。

三、审核认定

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人社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国资、工信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认定工作原则每6年月和12月申报,享受政策期限最长一年。对困难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及时掌握企业状况,对已脱困的企业及时调整,符合条件的及时补充,最大限度的发挥政策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