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营者违法风险点梳理及指导措施汇总表

发布日期:2018-10-25 来源: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营者违法风险点梳理及指导措施汇总表


填报单位: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序号

经营者(行政相对人)

经营者类别()

违法风险点

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依据

风险级别

指导方式及措施

指导平台

备注

01

单位或个人

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单位或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中风险

 提示、宣传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02

单位或个人

法人、非法人组织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未按规定保存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介绍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的处罚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中低、风险

 提示、宣传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03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风险 

 提示、宣传、约谈、(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类场所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以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04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风险

 提示、宣传、约谈、(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培训教育)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05

单位或个人

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行政管理相对人抗拒或者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中、高风险

 提示、宣传(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06

单位或个人

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责令改正、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中、低风险

 提示、宣传、约谈、建议(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如饲料经营门市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培训教育)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07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中、高风险

提示、宣传、约谈、建议(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培训教育)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08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

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

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

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

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或者迟延缴纳的,加收滞纳金、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中、高风险

提示、宣传、约谈、建议(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培训教育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09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责令退还、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中、高风险

提示、宣传、约谈、建议(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培训教育)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10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处罚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中、高风险

 提示、宣传、约谈、建议(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培训教育)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11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八条

中、低风险

 提示、宣传(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12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非法印制、倒卖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七条

中、风险

 提示、宣传、约谈、建议(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培训教育)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13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超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以胁迫、欺骗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

中、低风险

 提示、宣传、约谈、建议(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培训教育)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14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中、低风险

提示、宣传、约谈、建议(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培训教育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15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者缴费证明,未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不提供资料,拒不配合行政执法,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中、高风险

 提示、宣传、约谈、建议(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培训教育)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16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低、中风险

提示、宣传(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17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中、高风险

提示、宣传、约谈、建议(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培训教育)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18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处罚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中、高风险

提示、宣传、约谈、建议(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培训教育)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19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低风险

 提示、宣传、约谈、建议(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培训教育)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20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未经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或从事人才交流活动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低、中风险

提示、宣传(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21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和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低、中风险

提示、宣传(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22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低、中风险

提示、宣传(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23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中、高风险

提示、宣传、约谈、建议(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培训教育)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24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低、中风险

提示、宣传(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25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违反国家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低、中风险

提示、宣传(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26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低、中风险

提示、宣传(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27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者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低、中风险

提示、宣传(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28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低、中风险

提示、宣传(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29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中、高风险

 提示、宣传、约谈、建议(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培训教育)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30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中、高风险

提示、宣传、约谈、建议(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培训教育)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31

用人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中、高风险

提示、宣传、约谈、建议(在违法行为易发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培训教育)

人社系统网站、宣传彩页、展板、行政指导文书


 

填表说明:1、经营者即行政相对人可以根据监管对象进行划分,也可以按行业进行划分;2、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依据书写到具体条款项目,不写具体内容;3、经营者类别可以分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三类;4、风险级别分为“高、中、低”3个等级;5、指导方式为提示、示范、辅导、引导、规劝、约谈、建议、回访以及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指导方式,具体可参照《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具体指导措施可结合本部门实际和指导对象情况制定;6、指导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议采用行政指导文书、宣传彩页和互联网等3类平台开展,也可以采用展板、报刊、电台等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