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03 来源:

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国家、省人社厅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扛起应对疫情的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多措并举,充分发挥调解基础作用。全市各级调解仲裁机构要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次数和聚集次数,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先行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优先采用电话、微信等非当面沟通的方式开展调解。已开通“互联网+调解”平台的基层调解组织,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平台提交证据材料、参与网上调解,结合微信调解、电话调解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三、依法仲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代理人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仲裁庭审活动的,可以向仲裁委申请延期,经仲裁委审查后,可予以准许;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各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中,要严格落实《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视为仲裁时效中止情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要科学合理安排开庭时间,尤其是集体争议案件,应当加强疏导,避免人员过度聚集。各仲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排期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后,及时调整案件答辩、提交证据、开庭审理时间;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顺延期间不计入审限;各仲裁机构要优先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准确填写相关送达地址。

四、群防群控,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各调解仲裁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场所疫情防控安全保障,关心爱护一线调解仲裁工作人员,配备必要防控用品。要加强对公共区域的消毒工作,特别是对接待大厅、调解室、仲裁庭、办公室等人员密集或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场所,及时进行通风和消毒。所有参加调解、仲裁活动的相关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测量工作。对于有发热等症状的人员,应及时终止调解、仲裁活动,劝其及时就医或进行自我隔离,做好登记并报告有关防控防疫部门。做好舆论宣传,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创造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坚定不移把国家、省、市、局党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努力把疫情对争议处理工作的影响降到最低,确保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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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