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办理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

事项名称:就业失业登记办理

一、服务对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三)《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四)省人社厅《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五)市人社局《平顶山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受理部门:平顶山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交流市场管理部

四、办理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76号四楼12室

五、受理条件:

(一)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二)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六、申请材料:

(一)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A4纸);

2.劳动合同书2份(灵活就业人员提交常住地街道或乡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

3.劳动者身份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均A4纸

4.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提交合法居住证明(居住证、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复印件1份,A4纸);

5.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

6.对未领取《就业创业证》人员,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核发登记证

7.交同底版近期2寸照片2张。

(二)失业登记:

1.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

2.填写《平顶山市人才市场求职人员登记表》

3.对未领取《就业创业证》人员,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核发登记证

4.失业人员根据不同失业状况,还应分别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从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和社区无业证明;

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等破产或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劳动者失地(林)的,提供县级以上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人均耕(林)地不足0.2亩的证明;

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

从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个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及档案存放证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九、咨询电话:0375—4996833

十、监督电话:0375—4996695

十一、办理流程:

(一)持相关申请证照等资料;

(二)如实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对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办理失业登记,还需填写《平顶山市人才市场求职人员登记表》

(三)经办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

十二、办理流程图:

十三、示范文本:

(一)《就业失业登记表》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三)《求职人员登记表》

就业失业登记办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