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须知

发布日期:2012-01-09 来源:

依据《平顶山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的应在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应办理失业登记。

 

一、办理失业登记,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必要时提交户籍证件)

 

●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证明

 

●一寸免冠照片3张

 

根据人员分类不同还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 初次失业人员

 

1.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提交毕业证(肄业证明);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交复转证明及未统一安排证明;

 

3.被征地农民提交有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就业转失业人员

 

1. 从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交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 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

 

3.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提交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失业证明;

 

4. 农民工失业的提交有关失业证明及由在本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在市常住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证明;

 

5.特殊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资料均需复印件一份,统一用A4纸复印。

 

 二、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自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申请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

 

(二)劳动合同;

 

(灵活就业的提交常住地街道或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

 

(三)劳动者身份证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复印件一份,统一用A4纸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灵活从业人员复印件则不需加章。

 

▲登记失业人员特别提示:

 

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需填写《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市场劳动者求职登记表》,每月向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报告就失业状况,积极求职;连续六个月未报告的,注销其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