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44862
信件名称: 要求被投诉单位补交养老保险费
信件分类: 举报 提交时间: 2024-01-15
信件内容: 我于1996年12月以待业青年身份被招入鲁山县广播电视局,按照招工意向被安排为广电局劳动服务公司就业,并成为其员工,自此之后在计划生育以及孕检等政府管理工作方面一直纳入鲁山县广播电视局的人事管理、该单位员工身份一致持续到现在。在被招工的初期,劳动服务公司经营出现不正常现象,当时的局长告知我在家里等候通知再到单位正式上岗。从那刻起,我每年都多次参加单位组织的孕检等,从没有违法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到2015年初,我找局长要求完善养老等事情时,被告知到退休时候再办理退休手续,我多次维权未果,现鲁山县广播电视局已经注销,但是职能由鲁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鲁山县融媒体中心继受,承办原鲁山县广播电视局的具体工作,被投诉人应当对我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我作为职工,被投诉人应当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而没有为我及时缴纳,现要被投诉人补交。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 2024-01-17
回复内容: 2024年1月5日,鲁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反映人作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是鲁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鲁山县融媒体中心,申请事项是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原鲁山县广播电视局退休职工的平均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赔偿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鲁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经审核,发现申请人于1970年7月5日出生,其在申请仲裁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鲁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鲁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也已告知反映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不服的,15日内可到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有疑问,请咨询鲁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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