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解读 | 河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28 来源:

政策原文:河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行办法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河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20】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2019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提出稳步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力争各地在2023年底前全面实现省级统筹。我省提前谋划,去年底组织部分市、县对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相关政策进行初步探讨,今年初纳入省委改革办2020年度重点改革事项,并划分时间节点,安排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按计划稳步推进工作。

  二、建立省级统筹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利于提高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统一参保缴费政策和待遇政策,有利于减少管理层次和环节,有利于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可以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2015年以来,我省在“三降三延”连续六年减免失业保险费的基础上,一方面加大援企稳岗力度,一方面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扩大失业人员保障范围,基金大幅度增支减收,目前全省基金虽有一定结余,但因分布不均衡,在惠企利民政策成效凸显的同时,部分市县已出现基金收不抵支。因此,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基金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显得迫切必要。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失业保险仍是实行以地市级统收统支为基础的省级调剂金制度,部分省(市)虽有了前期尝试性做法,但尚未形成成熟经验,我省《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标志着在全国较早建立了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

  三、工作目标

  以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更好保障参保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失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实到位。2021 -2023年,分步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推动全省失业保险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由总体要求、主要内容、保障措施三个部分组成。(一)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统调结合、激励约束、协同推进”五项基本原则;(二)主要内容:包括统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确定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三)组织保障: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加强协同共享和防范化解基金风险。

  五、政策亮点

  一是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第一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实行基金省级调剂制度。各地截至2020年底基金累计结余的30%,于2021年3月底前上解至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地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30%比例于每季结束后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第二步: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各地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缴至省级国库,由省财政厅按规定转入省级财政专户。全省各项失业保险基支出由省级统一拨付。

  二是明确了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上限。现行政策只规定了下限,没有规定上限。《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参照养老保险费基核定政策,设置了上限,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三是厘清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我省各地机构设置、经办管理、基金收支结余、信息系统等基础工作参差不齐,有大量工作要做。《暂行办法》按照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职能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共同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各项工作顺利实施。